目前实施的收养规定跟多孩生育政策之间已然出现了脱节状况,部分家庭存在的合理收养需求没办法得到满足,在这背后还关联着法律公平性以及儿童福利等诸多方面的现实问题。
收养数量限制与现实需求
按照现行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普通家庭往往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此规定是在独生子女政策那个时期形成的,那时的目的在于对家庭规模予以控制,然而呢,从2016年开始,我国就已经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了,到了2021年之后更是推行三孩生育政策,可是法律层面关于收养数量的限制,却没有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而及时进行更新 。
存在着不少这样的家庭,其经济条件与情感条件都很不错,并且还已经育有一个孩子,他们期望收养孤儿或者弃婴,以此为家庭增添新成员同时奉献爱心,然而却因“仅限收养一名”这样的条款,被阻挡在门外。这不但限制了儿童进入家庭的机会,而且还忽视了那些有意愿同时又有能力抚养更多孩子的家庭所具备的贡献潜力。
“无子女”前置条件的争议
收养法把收养人“无子女”当作一般性前提条件,其最初的想法大概是优先保障没有子女的家庭的抚养权利,并且保证被收养的儿童能够得到父母全部的关注,但在如今这个社会,这样一个门槛显得太过绝对,排除了大量家庭结构稳定、育儿经验丰富的已经有子女的家庭。
事实上,好多已经有了孩子的家庭呢,在物质方面的筹备、心理层面的构建以及育儿相关知识上面,常常是更为成熟的。他们想要收养孩子,大多是基于丰富家庭构成形式、传递关爱之情或者响应公益事业这样儿的考量。拿“没有子女”来搞一刀切,很可能把一些最为适合的收养家庭给排除到外面去,不利于给那些等待被收养的儿童匹配到最为理想的成长环境呀。
送养限制加剧弃婴困境
依据法律规定,送养人不能够以送养作为理由,去违背计划生育规定进而再次生育孩子。就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要是有一位母亲把孩子送养出去,那么她就会占用自身的生育名额,如此一来就有可能没办法再生育属于她自己的孩子了。这一条款在实际情形当中产生了未曾预料到的负面结果 。
面对一些处于特殊境地的未婚妈妈或者低收入家庭,把孩子交给信任的、条件更佳的亲友去抚养,原本是一条具备责任感且饱含温情的出路。然而上述规定致使送养行为成本高昂,这便变相迫使一些陷入绝境的父母去选择私下遗弃,而不是经由合法、透明的渠道为孩子找寻新的归宿,反倒增加了弃婴的数量。
涉外收养中的双标现象
常被议论的一种现象存在着,那就是现行规定在对待外国收养人方面好像显得更为宽松些。尽管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明确地进行豁免处理,然而在实际的操作情形里,外国收养家庭较少会遭受“无子女”以及“仅收养一名”这样的严格限制。中国政府所发布的涉外收养程序同样也没有以明文的形式将这些条件罗列出来 。
有着内外区分的这种执行标准,引起了国内收养家庭对于公平性的质疑,当中国家庭因为已经有子女而被拒绝的时候,存在着拥有子女的外国家庭成功收养了中国儿童的情况,这易于造成情感方面的落差以及不解,并且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的基本准则。
政策脱节催生灰色地带
叠加严格的收养门槛与过往生育限制政策,在客观上曾催生儿童拐卖的市场需求,过去,一些渴望儿女双全但因策略禁锢难以生育,又不符收养相关条件的家居可能被迫转向非法途径,同时没办法实施生育的夫妇也难如往昔般能够从自身的亲友处过继孩子 。
尽管拐卖犯罪的主要根源在于那些不法分子有着牟利的动机,然而合法收养渠道不畅通且存在高门槛,这无疑是压缩了正当需求的分流出口。构建更为通畅、更为人性化的合法收养体系,这是挤压犯罪空间、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一环 。
推动法律修订与制度完善
法律理应跟随时代一同进步,跟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在国家对生育予以鼓励,针对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以发展之际,收养法律也需要开展相应的调整工作,思考将收养人的子女数量限制予以放宽,并且对“无子女”这个前置条件的必要性重新进行评估,从而让其能够与之当下家庭呈现出多元化的现实达成更好契合状态 。
值得考虑的是,探索去建立临时性的那种政府代养制度。当原生家庭暂时没有抚养能力的时候,能够由专业机构进行临时照料,并且设定出来父母领回孩子的权利期限。与此同时,必须要确保被收养儿童在包括户口登记、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都享有跟亲生子女完全一样同等的权利,这可是保障其健康成长的基础呀。
就会发生的是,在当今这个把鼓励生育以及保障儿童权益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的现实状况之下,收养政策进行改革时,最应该优先去突破的究竟是哪一个要点呢?欢迎各位分享一下您个人的看法,要是存在赞同本文所阐述观点这种情形的话,也请给予点赞来表示支持。